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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张东平.论自媒体刷量及其治理[J].未来传播(浙江传媒学院学报),2020,(06):27-3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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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自媒体刷量及其治理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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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未来传播》(浙江传媒学院学报)[ISSN:2096-8418/CN:33-1334/G2]

卷:
期数:
2020年06期
页码:
27-34
栏目:
媒介社会
出版日期:
2020-12-15

文章信息/Info

Title:
-
文章编号:
2096-8418(2020)06-0027-08
作者:
张东平
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,上海,201701
Author(s):
-
关键词:
自媒体 刷量 犯罪 治理
分类号:
G206.2
DOI:
-
文献标志码:
A
摘要:
草创时期的自媒体规模扩张与涉罪风险相伴而生。“流量为王”的营销杠杆为代刷粉、刷票等“黑产”滋长提供了温床。刷量误导了受众注意力资源的配置,不仅孳生“劣币驱逐良币”效应,更沦为虚假广告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的助推支点。从传媒经济学角度分析,唯利主义驱使下的刷量符合理性人假设,其以低成本攫取流量高收益,折射出媒介市场自主调节的失灵。尽管人工刷量的识别难度较大,但平台研发升级智能监测技术仍不失为对抗刷量的一剂良药。刷量违背了公序良俗,不仅构成民事侵权与不正当竞争,而且扰乱了公共传播秩序,应予以经济、行政制裁及治安处罚。自媒体刷量治理宜遵循“阶梯化”策略,构建行业自律、平台尽责、行政监管及刑事规制等协同并举的立体模式。

参考文献/References:

[1]杜玉全,岳依桐.一人10个号,每篇5分钟,月入3万多[N].成都商报,2017-4-11.
[2]陈丽君.融资与丑闻共存:危机四伏的斗鱼[N].北京商报,2016-6-20.
[3]柳姗姗.朋友圈刷票:谁在做造假这单“生意”[N].工人日报,2017-10-28.
[4]胡静静.刷量笑话戳破了自媒体神话[N].北京日报,2016-10-14.
[5]叶健,许晋豫.从公众号到直播,自媒体缘何成为泡沫高发地?[EB/OL].finance.china.com.cn/roll/20161001/3927312.shtml,2016-10-1.
[6]邱威.为人提供网络“刷票”服务,不合作就要挟降低选票数[N].人民公安报,2016-2-15.
[7]任芳竹,等.起底电信诈骗:朋友圈投票存骗局,警方视频揭秘[EB/OL].tv.cctv.com/2016/05/28/VIDEfOoGiPAx3ctwcjOR1oyR160528.shtml,2016-5-28.
[8]王歆悦.刷信工具失灵,微信“大V”现原形:部分公众号量缩水50倍[EB/OL].news.hexun.com/2016-9-30/186272723.html,2016-9-30.
[9]张盖伦.“虚假流量”造不出“网络繁荣”[N].科技日报,2019-7-31.
[10]吴宗宪.西方犯罪学史[M].北京: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,2010:911.
[11]吴光菁.微信公开阅读量,催生“刷量”生意[N].海峡都市报,2014-7-29.
[12]吴喆华.微信公众号刷阅读量工具失灵,大V公众号阅读量骤减[EB/OL].china.cnr.cn/xwwgf/20160930/t20160930_523173484.shtml,2016-9-30.
[13]陈璐旸.网络刷票行为的法律分析[J].法治论丛,2012(3).
[14]徐丰.“刷量”被曝光,公众号造假成产业链[N].海峡都市报,2016-10-3.
[15][美]理查德·斯皮内洛.铁笼,还是乌托邦——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[M].李伦,等译.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7:44.
[16]齐文远,杨柳.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刑法规制[J].法律科学,2017(3).
[17]路中林.法律能遏制公众号刷量吗?[N].南方日报,2016-10-14.
[18]赵加琪,等.“暗刷流量”案顺利履行,法院发司法建议[N].北京青年报,2019-6-4.

相似文献/References:

[1]孔明顺.自媒体与传播舆论形成的轨迹颠覆——浅论723事件在传播领域的标本意义[J].未来传播(浙江传媒学院学报),2012,(04):116.
[2]吴潮.新媒体与自媒体的定义梳理及二者关系辨析[J].未来传播(浙江传媒学院学报),2014,(05):33.

备注/Memo

备注/Memo:
基金项目:本文系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“社会学视域下网络媒体的犯罪传播与控制研究”(17BXW073)、2018年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“网络微空间的犯罪治理与防控研究”(2018XJ17)的研究成果。 作者简介:张东平,男,副教授,博士。
更新日期/Last Update: 2020-12-15